政法干警《民法学》模拟试题二答案
2012-08-27 18:07:15   来源:   评论:0 点击: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C【解析】乙之所以被狗咬,完全是由于甲用石头砸狗造成的,所以甲要承担责任向乙赔偿。故选C。  2 A【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C【解析】乙之所以被狗咬,完全是由于甲用石头砸狗造成的,所以甲要承担责任向乙赔偿。故选C。
  2.A【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众多社会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可以产生于合法行为,也可以产生于违法行为,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D是由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所决定的。
  3.A【解析】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产品尚未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此题中只有 A所表述的不是免责事由。故选A。
  4.C【解析】财团法人是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基础,并以捐助的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如慈善基金会。因此C是正确答案。ABD三项均为社团法人。
  5.A【解析】传达是指传达人传送表意人已确定的意思表示,传达人不为自己的意思表示。传达人传达延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即表意人承担。故选A。
  6.A【解析】诉讼时效属于民法中的事件,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能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因为它具有法律强制性。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消灭权利人的胜诉权,但并不消灭民事实体权利。当事人仍然可以起诉。法律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此外,在人身关系范围内,对各种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BCD都是错误的,只有A是正确答案。
  7.B【解析】添附财产的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以上说法只有B项不正确。故选B。
  8.B【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3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因此,张三应请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选项B是正确的。
  9.C【解析】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减轻或免除债务人的责任。若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受领迟延而发生费用增加或受到其他损害的,可以要求债权人予以赔偿。故选C。
  10.D【解析】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11.A【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无因管理行为是事实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虽然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但这种意思不同于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它无须表示于外为他人知晓,且不包含效果意思,无因管理的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不以当事人的效果意思为必要。无因管理人既享有必要费用请求权,又负有为他人意思进行管理之义务。
  12.A【解析】《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所以山羊应该归丙,同时丙要付给甲饲养山羊的费用。故选A。
  13.D【解析】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对医院的赠与是公益事业性质的赠与,不得任意撤销,A错误。“不需要救护车”不是撤销的法定理由。故选项B错误。赠与合同不是要式合同。故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故选D项。
  14.C【解析】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享的一种身份权,是基于身份而享有的权利。故选C。
  15.D【解析】《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16.B【解析】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故选B。
  17.D【解析】乙恶意贬损甲的名誉,同时造成甲左眼丧失功能,侵犯了甲的名誉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但没有侵犯其隐私权,因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在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18.D【解析】《合同法》第l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合同解释,是指当事人或有权部门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和探知。文义解释是指依据合同条款的字面意义确定合同内容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按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要达到的目的对合同进行的解释;体系解释,是指在探求合同争议内容准确含义时将其和全部合同内容看作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从相互联系方面解释合同;合宪性解释是指依照符合宪法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的解释。此题中该合同违反了《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故选D。
  19.A【解析】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受到损害的,构成侵害隐私权。杂志社的行为并没有直接针对王某的身体,不构成侵害其生命权或健康权。据此,应选选项A。
  20.C【解析】《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上四个选项中只有C项中的提单符合规定。故选C。
21.A【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2.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6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23.B【解析】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24。C【解析】遗产的分割原则主要有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原则、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原则、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物尽其用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因此分割遗产时,应坚持物尽其用原则,满足继承人的生产、生活需要,充分发挥物的实际效用。
  25.A【解析】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6.A【解析】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期限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为两年。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27.C【解析】所谓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则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陷于错误,进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人的欺诈行为只能基于故意。
  28.C【解析】A、B两项所称职权是行政职权。而D项所指权利是一种管理权,也属职权。C项中的监护权是民法中与身份有关的权利。故选C。
  29.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此C项正确。
  30.C【解析】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所以C项符合要约的规定。
  二、判断题
  31.×【解析】判定侵害名誉权是依据损害事实而不是损害行为。
  32.√【解析】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当然,民事责任也执行惩罚的功能,具有惩罚的内容。由于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是平等性和财产性,这一特点在民事责任方面的表现就是补偿性。
  33.×【解析】根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4.×【解析】“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中处于最高位阶的概念,具体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不合法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
  35.×【解析】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36.√【解析】代位继承人既然代被代位继承人之位参加继承.则只能继承被代为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那一份遗产。
  37.×【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质押合同的成立。质押合同是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的就出质人的动产或权利移交质权人占有而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质权人处分质物或者权利并从其变价中优先受偿的协议。质押合同的成立因质权标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质权标的是动产的,根据《担保法》第64条的规定,质权于质物交付时起成立。质权标的是权利的,根据《担保法》第78条规定,不同的权利设质.质押合同成立条件也不同。对于以依法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由此可以看出.股票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不仅双方当事人签字,还必须进行登记。本题判断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是错误的。
  38.x【解析】意思表示是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活动。如果某种行为虽然表达了当事人的意愿,但并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后果,则并非意思表示。在本题中,甲打电话邀请女友乙吃饭,并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后果,因此不是意思表示。
  39.×【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0.×【解析】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被收养时起消除,除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除外,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三、简答题
  41.答:(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设立主要采用严格准则主义,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设立仍采用行政许可主义;
  (2)对于机关法人的设立采用强制设立主义;
  (3)对于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原则: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其设立采用特许主义,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因其一般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成立采用的是行政许可主义。
  42.答: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1)行为人合格。它指的是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43.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在缔约期间具有过失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在于:首先,责任的性质不同。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产生的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是为了解决在没有合同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其次,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第三,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第四,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免责事由,但对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却有明确的规定。
  四、论述题
  44.答: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必要性和客观依据。物权法定主义源于罗马法,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改变。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的地位。物权法定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效力法定和物权公示方法法定。
  (1)物权种类法定是指物权类型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不得创设。当事人不得创设没有规定的新的物权类型,称为“类型强制”。法律规定了几种物权类型,就承认这几种物权类型,如果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创设了新类型物权,那么该新物权将得不到法律的承认,这种创设也是自始无效的,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
  (2)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权能的法定,是指物权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即“内容固定”。《物权法》规定了各种物权具体应含有哪些内容,例如所有权,其内容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权能,当事人设定的所有权最多可包含这四项内容,如果另外又增设了其他内容,那这种增设也是无效的,法律对此不予承认。要求物权人在行使其物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物权权利的范围,超出或违反法律对物权权能的规定,视为权利滥用,为法律所不许。
  (3)物权效力法定是指物权的法律效力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创设。当事人为物权变动时,其行为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那么就是无效的,在物权变动中,当事人的行为若想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就必须符合法律对物权变动的各项要求,此为“效力法定”。物权效力就是物权所具有的法律强制力,为物权权能在法律上的合理延伸。物权因法律赋予的直接支配排他性,产生了不同的效力。各物权既有共同的效力,也分别有其自身特有的效力,但均以法律规定为限。
  (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法定,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物权变动时应当采用的公示方法,非以法定方法公示,物权变动行为无效或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之间进行的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且公示的方法必须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例如,动产的公示为交付(占有),不动产的公示为登记。只有如此,才能获得法律所赋予的物权变动的公信力,否则将承担物权变动不生效或被撤销或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不利的法律效果,此为“公示方法法定”。物权变动直接影响相对人及第三人利益,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客观上要求物权变动应当采取一定方式公布于众,使外人能清楚地认识物权变动的内容。各国法律正基于上述原因,大多明确规定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严格物权变动形式。
  五、案例分析题
  45.答:(1)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小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儿童读物出版社是教育厅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育厅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该儿童读物出版社在没有得到教育厅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育厅,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该儿童读物出版社与小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儿童读物出版社选用小强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小强署名并支付报酬。
  46.答:
  (1)有效。本案中百货组以伟达商场名义,使用伟迭商场公章,而时尚服装厂并不知悉伟达商场的内部规定,这实际上形成了百货组作为代理人为伟达商场代订合同的事实,因而合同有效。
  (2)买方的权利义务由伟达商场享有和承担。因为实际上伟达商场是被代理人。
  (3)由伟达商场承担。因为买卖合同中动产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百货组已提走货物,风险在运输途中已转归买方,因此损失由买方承担。
  (4)属不当得利性质,应由时尚服装厂承担损失。因为买方对此并不知悉,没有恶意,故应以现存利益为限负返还责任。
  (5)双良商场对4辆汽车价值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6)如果汽车被毁,双良商场的保证责任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7)通达公司不应承担100包货物被烧毁的损失。因为货运合同的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所负的赔偿责任,可基于不可抗力这一抗辩事由而免责。
  (8)通达公司不可要求对方支付运费。因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9)应由通达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因为通达公司因不可抗力而免予赔偿责任。作为免责方应负举证责任以证明不可抗力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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