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微信的“硬币两面”:一面是社交网络的新宠,起床“冒个泡”,睡前“道晚安”,吃饭“拍张照”,受到3亿多智能手机用户的青睐;另一面却是现实生活的“幽灵”,“摇一摇”、“查找附近的人”等社交功能,让陌生人之间的交流、接触变得更容易,由此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
人财侵害,在疏忽时发生
2012年7月,上海的游女士通过微信认识一网名为“柒郎”的男子,她在微信中与该男子“交往”一段时间后对其产生好感与信任,后被该男子以做生意、炒股票等不同名义先后骗走了近6万元。
2012年11月,哈尔滨警方证实,一个月前失踪的哈尔滨年轻女子系被微信网友杀害,尸体被肢解后抛掷荒郊野外。据警方调查,遇害当天该女子与微信网友是第一次见面,之前两人仅通过微信“摇一摇”后结识聊天。
警方介绍,近年来,微信犯罪的发案率呈现上升趋势,主要的受害群体多是二三十岁的年轻人,不少人涉世不深、轻信盲从,一些人热衷于“一夜情”、“性开放”。在一些利用微信实施犯罪的案例中,被害人既有喜爱上网的中青年女性,因生活寂寞或涉世未深,在与对方的交往中被骗取好感和信任,进而遭受侵害;也有部分男性因利用微信想找艳遇或“一夜情”而遭到诈骗或抢劫。综合来看,犯罪嫌疑人大多是与被害人完全无交集的陌生人。
公安机关表示,作为一种社交工具,微信本身没有好坏之分。与微信用户总数相比,利用微信实施犯罪发生的比例并不高。防范此类案件主要靠当事人自身谨慎、洁身自好,有一定社会经验的人不会轻易与陌生人过度接触。
灰色信息,在不经意间流传
与陌生人社交相比,微信的主要功能还是在熟人间传递信息,传播的主要内容是较为私人化的个人照片、生活信息等,其中也混杂了一些不实、不良、不法的“灰色信息”。
一是虚假欺诈类信息。今年2月,一条信息在微信中转发量极大:“帮忙转一下,一名北京三中的学生,叫谢露,13岁,消失几天了,她爸爸的号码是132……”随后,媒体、警方证实了消息的虚假性。大约一周后,微信上才开始传播辟谣信息并称“别再转了!别再用我们的善良为骗子买单了!”
二是混淆视听类信息。“今天下午6点开始,高清探头全部启动,副驾驶不系安全带也要处罚,开车时打电话罚款50元,闯黄闪罚200,越线停车罚100……”在上海,交警部门对这条信息辟谣后不久,竟遭遇谣言反弹,警方不得不反复澄清。
三是迷信类信息。有的信息传播一些封建迷信的思想,还有的信息甚至带有“见此信息不转,母亲会有灾祸”等诅咒言辞,让不少微信用户咬牙切齿,被迫转发。
一些“灰色信息”之所以能够在微信上迅速传播,是因为微信的“可信”度高、隐秘性强、裂变性大,最终导致出现“病毒式传播”。复旦大学传播学学者朱春阳说,由于微信好友大都是熟人,与传统网页、微博相比,微信传播更具有说服力、可信度。
三管齐下,促微信健康发展
个人防范是基础。上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总队副队长沈与辛认为,使用任何媒介都会有利有弊,这是无法避免的。媒介本身不是问题,关键在于使用的人,加强自我约束和防范是遏制利用微信进行犯罪的基础。
例如,用户不轻信微信上陌生人的话,不随意传播似是而非的消息,提高对个人账户和密码的保护意识,尤其对他人企图获得个人隐私、网银账号密码或涉及汇款转账等情况要提高警惕。
上海政法大学教授汤啸天认为,面对微信带来的社会伦理困境,自律比防护更能起到根本性的抑制作用。他说,应该进一步引导一些微信用户端正交往动机。
企业自控是关键。微信的开发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微信用户注册的内控,过滤虚假、危险信息,这是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警方表示,从以往的经验来看,相关企业首先要加强内部监管,严格规章制度。其次是建立微信诚信体系,对发布虚假、有害信息的账号及其对应的手机号在网上进行曝光,并对出现金钱往来、银行交易等关键词的聊天尽到必要的危险告知义务。 三是企业要落实日志保存措施,对相关数据做到备案可查。
政府监管是保障。相关部门应利用媒体加强防范宣传,提升民众面对新型社交平台的安全防范意识;公安机关各警种应密切联动,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微信阵地的信息引导,通过警民合作、警企合作等方式,让一些有影响力的公众账号传播社会“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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