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操作办法(试行)》(黔人社厅发〔2013〕10号)以及《遵义市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新增人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正安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研究生。为确保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简章。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发布招聘信息、报名、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计划
本次计划公开招聘研究生19人,职位设置情况详见《正安县公开招聘研究生职位表》(附后)。
三、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2015年及以前毕业的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仅有学位人员不能报考。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2、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资格条件。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9年8月19日及以后出生)。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本县机关、事业单位中除工勤身份以外的在编在职人员(含特岗教师);
2、在读非2015届毕业生;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5、曾被开除公职或被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6、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7、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
8、不符合招聘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9、截止2015年8月31日不能提供学籍档案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的。
四、报名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本人或委托他人在报名时间内到现场报名。报名时免收报名费。
(一)报名时间:2O15年8月18日-19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二)报名地点:正安县人社局录用调配股
(三)报考者须提供材料:
⑴《正安县公开招聘研究生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1份。《报名表》表内填写内容要真实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错误信息,责任自负;委托他人报名的,若报名信息填写错误,视同考生本人填写,责任自负。
⑵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⑶近期正面免冠一寸蓝底或红底照片3张。
⑷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
⑸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材料。
请考生务必认真填写联系方式并确保通讯工具畅通,因考生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五、资格审查
由县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报名时组织当场对考生提交的报考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的各个环节,请考生务必按照招聘简章及职位要求进行报考,在招聘各个环节如发现考生不符合简章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证书证件等弄虚作假,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其责任由考生自负。
六、准考证领取时间及地点
领取时间:2015年8月21日上午(8:30—11:30);
领取地点:正安县人社局录用调配股。
七、面试
本次招聘由于针对的是高层次人才,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操作办法(试行)》(黔人社厅发〔2013〕10号)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开招聘考试只进行面试。
面试采用现场答辩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如实际参加面试的考生人数超过招聘职位计划数已经形成竞争的,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与招聘职位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下一环节人选;实际参加面试的考生人数与招聘职位计划数仅为1:1或低于1:1比例的,其面试成绩必须达到75分及以上,方能进入下一环节。若遇考生面试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由县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组织面试以新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
(一)面试时间:2015年8月21日下午2:30点。
(二)面试地点:见《面试准考证》。
八、体检
体检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九、考察
根据招聘职位名额,从体检合格人员中按1:1等额确定考察对象。考察主要是审查考核对象德、能、勤、绩、廉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和公安等部门掌握的考生社会表现情况,同时再次复查报名资格。
在考察中发现不符合公开招聘基本条件的,经县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取消考生的拟聘用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十、公示
根据面试、体检及考察结果,由县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考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拟聘用人员, 并在正安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对拟聘用人员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县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
十一、聘用
(一)招聘工作由县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县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二)试用期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试用期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聘用人员与县人才办签订服务年限协议后,按照《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速“正安崛起”的意见》(正发〔2013〕12号)文件规定可享受引进人才住房补贴。
(三)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四)未尽事宜由县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若遇重大争议事项提请市招考工作领导小组裁决。
十二、纪律与监督
整个招聘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如有违纪情况发生,对考生取消聘用资格,对违纪的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联系电话:0851-26403515(县人社局)
监督电话:0851-26422304(县纪委)
0851-26019196(县委组织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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