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县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提升毕业生工作技能和就业能力,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黔东南人社局通〔2015〕139号)文件精神,2015年我县将组织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到县内各事业单位进行就业见习。为做好本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就业见习对象
毕业三年内(2015届、2014届、2013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离校未就业且未参加过见习的施秉县户籍高校毕业生。
二、见习报名
1、报名时间:2015年9月14日—15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3、报名地点:施秉县就业局一楼电教室
联系电话:0855-4221523
4、报名所需材料:
报名时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同时出具所在街道、乡镇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2张,填写《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一式二份。报名免收报名费。
三、审核推荐
县“引导办”结合用人单位需求,组织申请报名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进行供需见面,由见习单位通过面谈等形式,确定见习计划入选人员。面谈结束后,各就业见习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见习计划入选人员名单报县“引导办”审核。
面谈时间:2015年9月 16日下午14:00-17:30
面谈地点:施秉县就业局一楼电教室
四、体检及派遣
见习生是否需要体检由见习单位决定,体检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县“引导办”对见习计划入选人员资格审核无误后,将见习计划入选名单挂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见习人员派遣至见习单位工作,并督促见习单位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
五、待遇保障
(一)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黔东南人社局通〔2015〕139号)文件要求,我县高校毕业生见习时间明确为12个月。就业见习经费可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见习期间学生生活补助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同级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进行补助,见习单位补助部分列入该单位财政经费开支范围。
(二)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照300元的标准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实行见习单位先垫后补的办法。见习单位每季度结束后,由见习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县“引导办”提出书面补贴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季度补助),并提供《关于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费的函》、《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发放花名册》、以及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商业保险的发票及保险单等资料申请一次性拨付。
六、工作要求
见习单位要按照《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为见习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并按月发放生活补贴。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毕业生的见习关系;见习毕业生应自觉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活动;见习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由于落实就业单位或特殊原因终止见习的,见习单位应及时报县“引导办”备案。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据实出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一式三份,学生本人、见习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各执一份)作为推荐见习人员就业的参考。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引导办”负责。各用人单位负责对见习生进行日常服务管理,见习期间,应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实际困难。
未尽事宜由施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